中注协强调注会独立性:连续5年单一收费超30%需他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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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重要政策调整。
9月18日晚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下称“《准则》”),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并对此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持续推进,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或保持独立性不足,也是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中注协称。
分析人士指出,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标准,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更加重视审计独立性,加强内部的管理和质量的控制,提高审计的质量。同时,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核心原则之一,提高独立性要求也有助于增强行业的信誉和公信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会计所连续五年单一客户收费超30%需他所复核
整体来看,《准则》共二十二章179条,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二是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五是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具体而言,首先,中注协表示,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为强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并提高独立性要求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专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其次,《准则》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这一事实。二是明确应当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范围,并进一步就评价实体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
再次,《准则》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二是针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的问题强化了要求。三是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公开披露收费相关信息。
其中,在单一客户收费方面,《准则》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五年从某一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收费总额的比重超过或很可能超过30%,为了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两类行动之一作为防范措施。
一是在对第五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第五年度的审计工作。二是在对第五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后、对第六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第五年度的审计工作。
《准则》强调,如果上述的收费比例持续超过30%,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年度每年都应当针对相关业务采取上述任一行动作为防范措施,以应对因会计师事务所从该客户收取的费用总额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此外,《准则》在收费方面还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二年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收费总额的比重超过或很可能超过15%,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在对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符合项目质量复核目标的复核(以下简称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是否可能作为防范措施,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是,则采取该防范措施。
第四,《准则》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二是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三是针对评价非鉴证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强化了规定,并针对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最后,《准则》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修订工作遵循四项原则,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
中注协表示,2020年12月,中注协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下称“《中国守则(2020)》”),在当时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实现了与国际守则的全面趋同,对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持续推进,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或保持独立性不足,也是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中注协称。
中注协指出,在此背景下,为了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特别是对独立性提出的新要求,保持与国际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注协吸收借鉴国际守则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实践情况,对《中国守则(2020)》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
中注协进一步指出,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以提升审计质量为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充分考虑行业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提出进一步强化独立性要求、提升审计质量的措施。
二是坚持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符合公众利益,保持独立性,并且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收费信息的透明度等涉及公众利益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要求。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本次修订,一方面注重独立性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衔接,在具体规定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或予以细化;另一方面注重将国际守则的先进成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相结合,修订后的准则涵盖了国际守则的要求和内容,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体现我国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决心。
四是坚持准则闭环管理。本次修订,特别注重归纳总结行业监管中发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保持独立性不足等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能够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问题。
中注协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需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